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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案例
来源:李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3
浏览量:568
案情简介:
2011314,林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一个多月后,林某将剩余房款以现金方式交给开发商,等待交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林某发现开发商已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201435日,林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564260元,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564260元。
律师分析:
一房二卖在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中是非常常见的违法行为。某些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而将房屋多次卖给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发生纠纷,除了返还房款外,还得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其实是亏本的买卖。
1、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所以,作为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为去法院起诉做好准备。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首先与开发商试着沟通,运用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告诉开发商应该承担以上责任。与开发商谈判不成功后,再选择聘请律师维权。
2、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谁都不喜欢纠纷,费时费力,非常影响正常生活。那么,如何防止一房二卖的发生呢?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应该及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期房的,也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后去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办理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您就可以安心等待收房了。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林某签订的合同,条款齐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因该合同未约定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故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鉴于该房屋已经另售他人,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解除林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林某购房款564260元,并赔偿损失56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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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雷
  • 执业律所: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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